10.调解、仲裁、诉讼这三个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有何不同
这三个程序都是相对独立的,它们在争议的处理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同时又互相衔接,具有递进性。其中,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不是必需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一起劳动争议只有在经过了仲裁以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即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劳动争议包括: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1.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就是说,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同时还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依照法规,没有法规的依照规章,没有规章的依照相关的政策。而且,处理劳动争议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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