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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4202
  • 作      者:
    李建,孔昌生,陈刚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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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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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关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没有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但是,事业单位中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并且由于这些单位一般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许多方面与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这类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仍参照公务员的做法,不适用本条例,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基础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单位,条例明确规定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是指依照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比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定义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而不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形式,而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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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保费征缴】
第四条【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第十条【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第十一条【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申请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鉴定委员会人员构成、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鉴定步骤、时限】
第二十六条【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工作原则、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待遇调整】
第四十一条【职工抢险救灾、因公外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下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用的核查、结算】
第四十九条【公布基金收支情况、费率调整建议】
第五十条【听取社会意见】
第五十一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工伤待遇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其他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违规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
第六十条【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鉴定组织与个人违规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相关名词解释】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等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六条【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性赔偿及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实施日期及过渡事项】
附录
第一部分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1999年11月23日)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996年9月27曰)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仲裁、复议、诉讼有关文书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存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用)
强制执行申请书(复议机关用)
行政复议建议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应诉答辩状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t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有关表格参考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待登记表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者工伤报告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审批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知书(存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知书
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取材料(案卷)通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阅卷笔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议笔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结案报告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存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
接受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回执
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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