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0388
  •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内容介绍
    《法律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一本通(第3版)》特点:方便快捷: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实例参考: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以法释法,专业权威,办案所需,教学所用。
展开
精彩书摘
    二、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內在要求。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现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內容。《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并对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新(条例)对(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工伤保险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推进《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法律]
    1.《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
    第74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保费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L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第十条 [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第十一条 [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人员构成、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鉴定步骤、时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工作原则、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
第三十一条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五至六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 [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九条 [工亡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待遇调整]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