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来说:
(1)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
(3)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用人单位有补偿的义务。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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