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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用人单位不可不知的100条完胜法则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5438
  • 作      者:
    涂志,张真颖,韩佳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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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涂志,2002年创立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中国劳动保障报》指定为唯一在线咨询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院客座讲师。自2003年起,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合作,共同开办“援助在线”、“与法同行”等栏目,并主持编写《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百题问答》《法规政策专刊》等丛书。
    张真颖,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担任多家大型知名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顾问。2006年起在《中国劳动保障报》设立“奕明说法”专栏,与各地劳动机关工作人员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泛联系。
    韩佳,人力资源师,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顾问。具有专业人力资源顾问与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双重经历。长期担任《中国劳动保障报》特邀员工关系专家,并撰写了《员工关系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实务》系列丛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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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用人单位不可不知的100条完胜法则》是一本详尽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处”问题的百科全书。无论你是资深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还是初涉人力资源管理的“菜鸟”,基本都可以从这100条法则中找到你最适合破解难题的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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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在过去10年中,一手做单位人力资源顾问,一手为劳动者维权的北京奕明劳动与人力资源团队。从100个真实案例和相关法律中提炼出100条“完胜法则”。
    ——编者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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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某科技公司人事主管梁某是行政部门的一名行政助理。因辅助经理成功处理了某一部门的合作项目,梁某被公司破格提升为人力资源部的主管。职位得到提升,能力受到认可,梁某高兴之余,也深感责任更加重大,毕竟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管理技术的要求很高。
    梁某就职没多久刚好遇到入冬季节,其所在城市的市区已全面供暖。与往年不同的是,该公司突然有几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支付取暖补贴的要求;但梁某和经理都不了解有关取暖补贴的政策。在梁某的印象中,取暖补贴的福利似乎只针对国有企业的员工发放。况且公司自上一年的年初已经在每个月的工资中向员工发放了200元的“取暖补贴”,未曾间断。企业到底该不该发放取暖补贴?公司已经发放的有关取暖的福利是否可以等同于员工要求的“取暖补贴”?
    【案倒结果】
    公司每个月发放的“取暖补贴”并不能体现在冬季额外支付这笔福利的变化与区别,补贴数额也与政策的规定不同。因此,此“取暖补贴”非彼“取暖补贴”,不能一概而论,公司只能另行补发取暖补贴。
    【风险提示】
    这一案例的焦点问题涉及一个特殊、冷僻、时间也较为久远的概念——取暖补贴。根据一般情况的理解,取暖补贴属于福利范畴,用人单位具有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既有发放的权利,也有不发放的权利。而事实上,这种补助形式不仅仅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保障,更是很多地方政府通过政策的形式将其固定,并针对特定的用人单位下发的行政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符合政策条文所要求的主体条件的,都应当依规执行,否则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会面临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必须补发的败诉风险。以北京市为例,根据1980年颁布的《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的个人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住单位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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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劳动合同的立
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会议纪要是劳动合同吗
录用条件设计为什么必须明确详尽
试用期内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哪些人订立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见习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故意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条款能否随意增加或减少
公司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应否计入劳动关系服务期限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日
企业必须支付取暖补贴吗
身体状况能否作为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属于提高劳动条件吗
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调岗调薪”
应该如何对待英雄员工
企业注销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关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何时起开始支付
“兼职”员工怎样管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有必要吗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再就业收入如何处理
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有何法律风险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保密费吗
“服务基金”能否阻碍员工离职
试用期内离职可以收取培训费吗
非全日制用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务派遣工能否签订保密与竟业限制协议

加班费管理
如何区分加班与值班
加班费该怎么给
加班津贴能替代加班费吗
休息日培训员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是否有权对公司的加班安排说“不”
如何有效控制加班,降低用工成本

社保与工伤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上社保吗
违章操作致伤属于工伤吗
下班后洗澡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宿舍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谁来保障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期”女员工的管理
“三期”女员工有何劳动禁忌
“三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期”如何处理
“三期”调岗怎么做
“三期”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三期”女员工一定不能解除合同吗
续延“三期”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年休假管理
员工的年休假,用人单位该如何对待
员工申请跨年享受年休假,企业该怎么办
企业是否要向主动辞职的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

年终奖管理
员工提前离职,企业该不该支付年终奖
企业是否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年终奖

绩效考核管理
绩效考核在试用期内该如何应用
末位淘汰PK绩效考核,哪个更有效
不胜任工作能否降职降薪
怎样理解“不胜任工作”
不胜任工作除了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怎样做
能否用制度规定降职

违约金
应对员工培训,用人单位能做什么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培训期间,工资是否为计算违约金基数

规章制度
为什么“自动离职”需慎用
如此罚款可行吗
能否用制度转移企业的经营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在解决讼争时有何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是辞职还是协商解除
电子邮件辞职有效吗
为什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法定理由
可以辞退已经提出辞职申请的违纪员工吗
企业能否以内部整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灵活应用“无过失性辞退”的两种方式
违纪处罚应当合法还是合理
是解除还是终止
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与违纪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送达,能否解除
如何确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非书面续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为何出具离职证明须谨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协议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未约定补偿金的竟业限制协议必然无效吗
公司依规处分员工也有错吗
劳动合同到底能不能终止

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名称是否必须规范
如此终止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协议为什么必须明确化
员工调动,工作年限可以清零吗
失业保险金能否与经济补偿金同时出现
年薪制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应如何明确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差旅费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能与经济
补偿金兼得
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争议的应对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追偿
即时通信记录能否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
企业如何避免录音证据的获得
如何运用员工证言

附录一
法规汇编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附录二
人力资源风险预防与优化系统使用说明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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