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套指引的制定发布,标志着“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有序、方法科学、体系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目标基本建成。
另外,该套指引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资金活动、资产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在资金活动方面,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该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构架,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适当安排。此外,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票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
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此外,还要妥善处理好内控规范实施过程中的三大关系:一是处理好外部监管要求与内部管理需求的关系,强化公司内生动力;二是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自我评价的关系,着力建立通过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机制;三是处理好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控体系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系,通过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报告信息质量。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按照“选择试点、逐步推广、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企业内控规范在上市公司的实施,并把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范围,确保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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