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属于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规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地方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规定:“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虽然不认为该种纠纷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但是,在确定其地域管辖时,按照“两便审判”原则,应当视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确定其地域管辖。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简言之,侵权行为地就是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或销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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