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判例与理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06927
  • 作      者:
    隋文香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作者简介
    隋文香,1984年7月毕业于北京农学院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获农学学士;1987年至1989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第二学士学位班学习,获第二学士学位。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9年年晋聘为教授。自1994年以来,一直担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2009年担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与农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农村集体土地等相关农业法律研究。
    主持和参加科研项目10余项,其中主持国家级子课题一项(北京市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知识产权现状研究.火炬计划项目);主持农业部软课题子项目一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研究);主持市级项目二项等。
展开
内容介绍
    《判例与理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研究》梳理了自有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例以来的所有公开案例,在此基础上,以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为研究对象,就其侵权构成条件、类型、侵权抗辩、侵权责任承担等重要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予以分析和研究。《判例与理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研究》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类型;第二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抗辩;第三部分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途径及侵权法律责任;第四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现状及建议。
展开
精彩书摘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属于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规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地方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规定:“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虽然不认为该种纠纷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但是,在确定其地域管辖时,按照“两便审判”原则,应当视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确定其地域管辖。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简言之,侵权行为地就是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或销售”所在地。
    ……
展开
目录
第一部分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类型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自己直接生产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
——德龙正成种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二、因委托生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与李全荣,罗吉军,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三、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构成侵权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玉种业
有限公司、内乡县金雨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
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四、假冒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
——上诉人枣庄市新天隆种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卓成侵犯
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之诉
——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与山东连胜种业有限
公司、青岛农业大学请求确认不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纠纷案

第二部分 植物新品种侵权抗辩
一、农民自繁自用品种繁殖材料抗辩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应鹏侵犯植物
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二、权利用尽抗辩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与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纠纷一案
三、非恶意销售免责抗辩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玉
种业有限公司、内乡县金雨种业有限责任
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58页)
四、农民受托生产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免责抗辩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与李全荣,罗吉军
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纠纷一案(存目参见第43页)

第三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途径及侵权法律责任
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途径
(一)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途径
——穆棱市丰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
鸿诚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管辖异议(存目参见第141页)
(二)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途径
——穆棱市丰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
第四部分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现状及建议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