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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7067
  • 作      者:
    王锡锌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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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国家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北大一耶鲁法律与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中方主任。王锡锌教授的研究领域包括法治政府建设、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公共政策分析等,已出版专著2本,合著5本,在国内和国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公共政策评论文字约80余篇。2008年以来,应邀担任CCTV特邀评论员,定期在中国中央电视台对法治事件和公共政策问题进行评论。近年来持续关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2009年,王锡锌教授在人民网举办的“中国十大责任公民”评选中,获得“年度责任公民”殊荣。2010年,王锡锌教授当选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王锡锌教授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员(1998-1999),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0-2001),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员(2003年起)。他曾经在一些重要的机构讲学或演讲,包括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华盛顿大学、美国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美国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香港大学法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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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强制执行方式的改变。依据先前的《拆迁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此,就容易出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为此,新的《条例》取消行政强拆。被征收入不履行房屋补偿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虽然征收的决定权在政府,但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政府决定最终能否执行的裁判权在法院。通过这一权力制衡的制度规定,为被征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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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与立法机关编写的法条释义不同,本书是我们以学者身份对《条例》的逐条解读。每一条款的解读按照七个步骤进行,即条文正文、条文主旨、起草背景和历史沿革、新旧法分析、条文精解、实务中的问题、案例参考。如此解读,既能细致展现条文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意义,又能深入揭示条文背后的原理及其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而且,我们在解读立法条文时,旨在以中立的视角,从规范原文出发,揭示条文本身之意义、条文背后的法理、条文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本书对于研究《条例》和中国的房屋征收实务工作,能提供有益的参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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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若干事项仍然比较宽泛,如何确保这些列举对政府征收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公益征收”是一个抽象的原则,通过经验性的事项列举相对实现对政府征收权的限制,是立法上的通行做法。“公共利益”一直是一个难以清晰界定又难以抛弃的概念,新条例的列举只能为“公共利益”的个案判断提供一个大致的范围,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排除的功能。不过,有些项目还是可以被明确排除出“公共利益”范围的,比如豪华建筑、纯粹商业用途的写字楼、高尔夫球场、别墅类高档住房等。关于“非公共利益”的范围,其界定难度同“公共利益”一样,但也可以在实践中通过经验性列举的方式来认知。至于“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之间的混杂形态或灰色地带,则需要结合具体个案通过综合考量来确定。这是第一关。
    第二关就是“兜底性条款”的限制作用。新条例第8条除了经验性的事项列举,还包括一个兜底性条款。兜底性条款一般用于扩充列举范围,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性功能,就本条而言,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限制:一是“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因此地方政府不得增设“公共利益”事项;二是“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与前几项的列举事项之间存在共性和可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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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辖】
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主管部门】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3.最牛“钉子户”案
4.土地储备中心拆迁案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5.厦门PX事件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6.酒仙桥危改案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7.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应当如何确定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8.拆迁行政裁决因违法被撤销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9.拆迁当事人是否可以单方面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
10.拆迁入是否可以剥夺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
11.提供周转住房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害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2.承租人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3.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如何确定拆迁人应当支付的停业、停产补偿数额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
14.未经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应否赔偿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
1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拆迁当事人反悔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
16.事实认定错误之裁决是否违法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
17.采用暴力方式逼迁构成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8.张某与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强制拆迁案
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19.A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违法案
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阻碍征收与{}偿工作法律责任】
20.非法阻碍房屋征收构成妨害公务案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21.刘某利用征地拆迁贪污案
第三十四条【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22.房产评估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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