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调解
调解是指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第三者的参与下,通过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林木种子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因使用林木种子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原则是: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一切调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种子管理机构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上述单位主持下,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和解。调解时主持人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种子管理机构有调解职责外,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也可以进行调解,它们是法律授权负责调解的社会团体组织。
调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各方自愿的,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二是当事人各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应当依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