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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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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解读.林业部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503474
  • 作      者: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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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人文园林建设的组成部分,园林绿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园林绿化法制建设的有机整体,林木种苗执法工作的实用手册,苗木生产经营使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法律研究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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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北京林木种子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它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种子工作的依据,也是苗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认真研究、落实、运用《实施办法》,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首都生态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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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关于调解
    调解是指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第三者的参与下,通过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林木种子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因使用林木种子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原则是: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一切调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种子管理机构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上述单位主持下,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和解。调解时主持人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种子管理机构有调解职责外,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也可以进行调解,它们是法律授权负责调解的社会团体组织。
    调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各方自愿的,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二是当事人各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应当依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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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附录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三 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附录四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附录六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
附录八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附录九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附录十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附录十一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督规定
附录十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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