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201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3474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内容介绍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的价值日益凸显,法律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土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政府、公众及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一直很高。为此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1)》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10年11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全面覆盖土地法的方方面面。全书分为综合、土地规划与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农村土地管理与使用、土地登记与权属、土地税收与财政、土地监察与违法惩处七个部分,并在各部分细分诸多小类。全书具有体系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二、收录政策、指导案例,特设条旨,实用性强
    由于土地涉及部门众多、受众面甚广,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多政策性文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1)》特别收录了这些政策性文件,以便读者了解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具体操作要求。同时对土地相关核心主体法附加条旨,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1)》中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土地相关重要指导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高的可读性和参照性。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我国土地立法数量较多,具体操作性的政策文件变化较快,为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1)》与新法的同步更新,特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
展开
精彩书摘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第十四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第十五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十六条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第二十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展开
目录
一、综合
二、土地规划与审批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储备供给
3.土地审查报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1.综合
2.土地使用权出让
3.土地使用权划拨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土地使用权租赁
6.土地使用权抵押
7.土地使用权收回

四、农村土地管理与使用
1.农村土地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
3.征地补偿安置
4.农田保护
5.森林草原保护
6.土地开发整理
7.土地复垦

五、土地登记与权属
六、土地税收与财政
七、土地监察与违法惩处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