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一级机构
宋初沿袭唐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余道。宋太宗改道为路,路作为朝廷派出机构的辖区,地位在州、县之上。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各路皆设置转运使和提点刑狱,有些路常置安抚使,各设衙门办事。安抚使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一路的军政,也兼民政土地、司法财政等事务。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合称为“帅、漕、宪、仓”,“漕”、“宪”、“仓”都具有行政监察职能也统称为“监司”。这几个机构都具有管理土地的职能。
1.发运使。负责将淮、浙、江、湖等六路的税赋收入搬运人京,且兼管茶、盐、矾、酒税等事。即“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都,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①政和九年,废发运司,以户部侍郎梁汝嘉为经制使行使发运使之职。不久又将其职权分给各路监司。乾道六年,重又设置,以户部侍郎史正志为两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是年冬天,因史正志奏课诞谩、徒扰州郡而被罢官,遂废发运司。
2.转运使。宋初设随军转运使、水陆计度转运使,供办军需。太宗以后,转运使渐成各路长官,经度一路全部或部分财赋,监察各州官吏,并以官吏违法,民生疾苦等情况上报朝廷。例如建炎五年五月,又令县具归业民数及垦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转运,转运岁上户部,户部置籍以考之。②崇宁中,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王觉,因开垦荒田几乎达到万顷,被“诏迁一官”③。说明转运使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责不仅仅限于将垦田数上报户部,而且其所辖地的垦田数还是考核其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3.提点刑狱司。淳化二年(991年),置各路提点刑狱官,两年后废。景德四年(1007年)恢复设置,天禧四年(1020年)加劝农使,不久改提点刑狱劝农使,天圣六年(1028年)尽废,明道二年(1033年)复置各路提点刑狱。掌所辖地区的司法、刑狱,并有监察地方官之责。因此由田土而起的刑狱由提点刑狱司审断,且地方官吏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也由其来纠举。
4.提举常平司。神宗时,为推行新法,各路置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之事。其后或废或置。绍兴时,与提举茶盐官合为一职,名提举茶盐常平等公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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