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引言
一、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立法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
三、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立法研究的评述
第一章 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一、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功能
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的缘起——二元制结构
一、土地所有权保护二元制结构的法律特征
二、土地所有权保护二元制结构的成因
三、土地所有权保护二元制结构的制度分析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制度目标和依据
一、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制度目标
二、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的理论依据
三、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的现实依据
第四章 土地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制度构建
一、土地所有权私权地位的回归
二、完善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
三、确立土地所有权的可交易性规则
第五章 改革土地所有权司法的救济模式
一、扩张土地所有权司法的救济渠道
二、构建土地所有权民事救济的规则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一、研究结论
二、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土地关系比我国的现状更为复杂和混乱,集中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保护的二元制制度结构。淡化并最终消除二元制结构,增强土地关系法律调整的一体化程度,是理顺我国土地关系、实现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基本途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重点;塑造以财产利用为核心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以所有制为核心的所有权制度架构还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计划体制下土地管理制度。但在现实中,隐性的各种土地交易行为不断突破现行法的禁锢,蕴含着土地权利人对土地权利市场化的利益冲动。《物权法》没有吸收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的新成果,没有超越现行的制度禁锢,没有充分关注土地所有权市场化运行的趋势。只有回应土地改革和土地权利市场化的趋势,《物权法》才能发挥规范基本财产支配关系的制度效率。
土地市场化的核心是解决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制结构问题,构建私权基础上的一体化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明确公权力过度干预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制保护形成的制度条件,其内在机理是立法者法律的工具价值选择;相应地,消除二元制,实现土地所有权保护从二元制向一元制一体保护的转换,必须分离土地关系中的公权力,回归土地所有权的私权本性。土地财产的计划配置已经转向市场调节,土地市场化的条件业已形成,一体保护的可行性的制度性条件已经成就。当然,城市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构造,需要通过主体、权能及司法保护等具体的制度安排得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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