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采取的是行政裁决前置,首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3月1曰起实施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其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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