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从课程决策的领导权力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发,将课程管理体制分为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其标准是片面的、分类是不准确的。这种分类侧重于反映课程决策中的权力分配或层次单位的制度安排问题,忽视了课程的组织规则和权力分配的规则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它把人们的关注引向各层级的利益分割,却将公共权力运作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置之度外,导致课程实施中的诸多问题。因此,课程管理的分类标准应是多元的:根据决策权力的来源可分为权威政策和法理政策;根据课程资源配置决策权力的分配方式可分为民主与专制政策体系;根据课程的运行与操作分为理想的课程、正式的课程、领悟的课程、运作的课程和经验的课程。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彰显不同的侧重点,仅从一个视角进行划分既不合适也不合理,一味推行必然导致实施中出现偏差。我们认为,对课程管理类型的划分应坚持整体论的观点和原则,考虑课程管理所涉及的全部要素,做出科学、合理的划分,避免顾此失彼的错误。
事实上,课程管理政策作为制约课程资源配置权力的规则系统,需要就课程资源的配置、权力分配、权力行使以及权力运作等问题,做出整体的规划和安排。例如,在中小学课程管理方面,一个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的职能机构至少应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管理机构:课程专业机构、教材审定机构和考试机构,而且各机构职责分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中,课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审议课程计划和各科课程标准;教材审定机构负责审定教材;考试机构则根据课程改革理念负责制定和改革中小学考试制度,指导各地中小学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目前,我国仅有明确的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考试专门机构,没有明确的课程机构,往往是仅仅对中小学教材进行了审议,而对课程的整体缺乏全面的分析和审议。例如,统领我国课程实施全局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就缺乏全面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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