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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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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6091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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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文本权威,内容全面,层级清楚,检索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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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系列(第二版)”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工作编纂而成,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成果。
    本系列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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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问,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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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号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 综合
第二篇 市场主体管理
(一)综合
(二)企业登记
(三)企业名称
(四)出资和年检
(五)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六)外资企业

第三篇 市场规范管理
(一)市场竞争
(二)直销监管
(三)食品市场
(四)车辆市场
(五)农资市场
(六)其他市场

第四篇 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篇 广告监管
(一)综合
(二)资质管理
(三)印刷品广告
(四)医药广告
(五)其他广告

第六篇 商标注册管理
(一)综合
(二)商标注册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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