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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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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产清算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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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6009
  • 作      者:
    皮剑龙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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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破产清算律师实务》在创作的过程中,融合了作者皮剑龙多年律师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代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和《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对新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学习心得。在创作过程中,作者本着如何理解破产法和如何处理破产事务这两根主线将律师在破产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情形及其确认办法给予解答。针对破产法律制度和破产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本书将尽力给予回答,但对一些细节性的问题难免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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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皮剑龙,律师,法学硕士,法学教授。曾在国家监察部、中央纪委工作多年,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并担任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权保委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兼职教授等。     
    皮剑龙律师擅长房地产开发、融资与投资、重组与并购、破产与清算、证券与资本运营、股份制改造等非诉类法律服务,以及金融证券、房地产、建筑工程、经济合同、涉外贸易等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参与编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释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事典》、《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机关应诉必备》、《中国古代的清官与廉政》等著作。参与了《律师法》、《反洗钱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研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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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破产清算律师实务》融合了作者皮剑龙多年特别是近几年代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和《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对该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研究心得。在创作过程中,作者本着如何理解破产法和如何处理破产事务这两根主线将律师在破产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情形及其解决办法给予解答。《破产清算律师实务》中分享的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和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心得,将为工作在破产清算实务一线上的律师、法官以及企业法务人员提供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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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法律出版社决定从2006年起,结合中国律师面临的新的执业环境、执业领域以及执业发展需求,对原“律师业务必备”丛书进行改版,重新规划,陆续推出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欣闻此事,我很高兴。法律出版社的这一举措。将是一次对我国优秀律师的优秀执业经验的集中总结,丛书的作者都是国内长期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资深律师,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认真总结,提供出非常宝贵的执业策略和操作指引,这些内容正是目前我国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水平提高过程中亟需了解和学习的内容,必将对我国律师的职业化发展和执业水平的提高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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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司在终结之前,需要经过清算。当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责任人此时有责任申请公司破产,实现公司清算程序向公司破产程序的过渡。
    一、公司清算组概述
    公司清算组,是指企业经营终止后,在公司清算期间,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临时执行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一)公司清算的事由公司清算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此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组的组成
    1.公司清算组成立的两种方式公司清算组的成立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公司自己选择组成清算组;第二种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组成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公司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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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 我国破产立法回顾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产生
第二节 双轨制立法和破产规范的逐步完善
第三节 《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申请主体
第三节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节 企业申请破产所需资料
第五节 公司清算与破产的衔接

第三章 法院指定管理人
第一节 管理人的概念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节 对管理人的监督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撤销权和追回权
第三节 取回权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债权申报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章 破产重整
第一节 重整的申请
第二节 重整的效力
第三节 重整计划

第七章 破产和解
第一节 和解概述
第二节 和解协议

第八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九章 特殊企业破产的办理
第一节 破产中的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重整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破产

第二篇 律师承办管理人业务
第一章 管理人的职业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管理人的职业义务
第二节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人与其他主体的关系
第一节 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关系
第二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人民法院的关系
第三节 管理人与政府的关系

第三章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
第一节 公正原则
第二节 效率原则
第三节 审慎原则
第四节 保密原则

第四章 律师申报管理人
第一节 申报管理人的条件
第二节 申报管理人的文件材料
第三节 管理人申报、评审的程序
第四节 审评管理人的标准

第五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一节 管理人接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管理人全面接收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第四节 管理人接管过程中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情况的尽职调查
第六节 管理人编制债务人企业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
第二节 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的职责
第一节 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的职责
第二节 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八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在和解程序中的职责
第一节 法院裁定和解后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节 管理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的职责
第三节 管理人在和解协议执行终止后的职责

第九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的职责
第一节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职责
第二节 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价中的职责
第三节 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职责

第十章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责
第一节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责
第二节 管理人对破产案件中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节 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后的善后事宜

第三篇 律师承办其他破产法律服务
第一章 律师承办其他破产法律服务概述
第一节 律师为破产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第二节 律师可以为破产当事人提供的服务
第三节 律师代理破产案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律师为公司清算组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律师代理公司清算组对公司清算
第二节 律师代理公司清算组清收债权和诉讼
第三节 律师代理公司清算组提起破产申请

第三章 律师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律师向破产管理人日常工作提供顾问服务
第二节 律师为管理人的日常行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节 律师代理管理人处理日常诉讼和仲裁业务
第四节 律师代理管理人为重整与和解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章 律师为债权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 律师为债权人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意见
第二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第三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第四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律师代理重整协议、和解计划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六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申请或诉讼复议
第七节 律师为职工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 律师为债务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 律师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第二节 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第三节 律师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节 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和解并起草和解协议

第六章 律师为战略投资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 律师向战略投资人提供尽职调查服务
第二节 律师为战略投资人的收购提供法律意见

第七章 律师为出资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 律师为出资人申请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 律师向出资人提供资产调查服务
第三节 律师为出资人的收购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节 律师代理出资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四篇 经典案例评析
案例一 破产程序
案例二 破产的申请
案例三 管理人责任
案例四 清算组责任
案例五 管理人行使物权
案例六 管理人追缴出资
案例七 管理人撤销权
案例八 管理人取回权
案例九 破产抵销权
案例十 公司董事、管理人责任
案例十一 债权的审查和确认
案例十二 破产公益债务
案例十三 破产别除权
案例十四 破产重整
案例十五 破产和解
案例十六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案例十七 破产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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