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对外投资方式占有明星电力资金3.55亿元
2003年8月1日,经明星电力董事会(董事会11名成员中明伦集团提名8人)审议通过,在明伦集团的操控下,明星电力投资1.5亿元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商社”)。明星商社由周益明从明伦集团派驻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完全掌握了明星商社资金的控制、调配权,致使明星电力对明星商社投入的1.5亿元到账后,立即被明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占有控制。2005年,在明星电力检查明星商社财务时,明伦集团虚构并制作了虚假的销售合同、付款委托和财务记账,致使1-5亿元资金全部被明伦集团非法占有。
前述董事会还审议通过增资3.7亿元(直接增资2.7亿元,担保贷款1亿元)成立了深圳市明星康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康桥”)。明星电力对明星康桥投资的2.7亿元到账后,有1.5亿元被立即转入明伦集团控制的公司,随后资金被不断转出、转入。
明星电力对明星商社及明星康桥的5.2亿元投资款,案发前,经遂宁市政府、明星电力的追收,明伦集团以收购明星康桥股权的形式,归还明星电力1.65亿元,其余3.55亿元被明伦集团非法占有。
2.通过非法拆借占有明星电力所有的或控制、管理的资金6890万元
2003年7月至2005年1月期间,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等人利用对明星电力及该公司绝对控股并对其资金统一管理的四川万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电力物资公司的控制权,在未经董事会和经理办公室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将明星电力所有的或控制、管理的巨额资金拆借到与上述公司无实际业务关系的明伦集团及其控制的深圳市合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申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明伦集团归还其贷款和日常经营开支,案发前仍占有68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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