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销判决是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保障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来看,行政审判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遭受权益损害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法院对公司登记机关无主观过错的公司登记行为,也可依法予以撤销。
在公司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中,公司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签字或者盖章骗取公司登记,从而影响其各种合法的民事权益。例如,公司的股权被无缘无故地转让,没有任何投资却难以置信地成为公司股东,拥有股权的公司稀里糊涂地被注销,未经批准下属公司被注销又莫名其妙地成为下属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公司登记行为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确认的事实及其公司登记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当然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从常理上来看,公司登记机关在受到申请人的欺骗、以虚假证明文件为基础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行政行为;在公司登记行为已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可能认为公司登记行为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以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功能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法院作为“依据”的“事实”,当然不是公司登记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认定的事实,而是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认定的事实。所以,如果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查明公司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那么就有权认定公司登记机关事实认定错误,尽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公司登记机关事实认定错误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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