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股份是一种无形财产。
关于无形财产,最早的称谓应当是“无体物”,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他提出这一概念是为了弥补实际诉讼中“物”的客体不周全的问题,但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盖尤斯没有对这一概念充分阐释,这一概念的内涵、意义和作用,均没有被引起重视,导致后世有些法学家对盖尤斯“无体物”概念作用的多种遐想。其实,从盖尤斯“无体物”的提出,到人类社会对各种财产形态的认识,以及对“物”的内涵的扩充性解释,都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内涵有限的“物”的概念已经难以适应丰富多彩的现代经济生活和财产形态的多元化。
“无形财产”,实际上是专指某种财产权利的“无体物”,是作为分配资源的社会工具的一种制度产品。就不具备外在形体,仅为人们主观拟制的非物质性而言,精神产品与制度产品有着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两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功用,因此只能成为不同权利的客体。“从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等有形商品市场,到技术、信息、产权等无形商品市场,市场的触角延伸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对象,商品化的结果是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充。”①
其实,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种类在不断扩大,无形财产只是种类繁多的财产形态中的一类。它和有形财产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价值本身与作为财产价值载体之间的状态:如果财产的载体本身就体现了该财产的全部价值的,或者说财产载体的价值就是财产价值的,该财产为有形式财产,即财产载体与财产本身是合二为一的,财产载体价值与财产价值是相等的。如一般有体物,其价值就是该物体本身,该财产的价值额等于载体物本身的价值。作为财产价值的载体本身的价值不是或不等于财产价值时,这一财产就是无形财产,如商标财产,其载体标识本身并不等于商标的价值。股份的价值,不等于其价值承载体——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本身的价值,因此股份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
再次,股份是具有依赖性的相对独立的财产。
虽然股份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属性,这一属性使之能够成为一种财产形态的种类。但是,股份这种财产不同于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一般而言,财产不仅要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其价值与其他财产的价值没有联系。然而,股份财产却与此不同,它具有依赖性而不能完全独立存在,只能相对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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