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收集
在民事诉讼中,妨碍投资者有效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举证的困难。一方面,有关证据处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控制之下,并大都以电子化手段保存,易于被篡改或消灭;另一方面,投资者既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又缺乏相应的人力与资金,更无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证据的强制力,这致使立法赋予投资者请求权以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很难实现。在美国,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6条第(a)款的规定,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行为,SEC可以首先提出禁止令诉讼,并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
《投资顾问法》第209条也规定,SEC根据指控或其他方式的申诉,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陈述,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公众公开。这样,投资者在其后的民事诉讼中可以援用SEC所提出的证据或调查结果,并依此证明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行为的存在,从而大大减轻了举证责任。在实践中,针对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的成功民事诉讼大多是由主管机关首先调查并公开证据,然后由投资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这一过程中主管机关发挥了前提性作用。
2.代替投资者提起诉讼主管机关主动代替投资者提起诉讼,而投资者成为单纯的保护对象和受益者,这是对投资者民事诉讼最为彻底的援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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