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中遇到的制度障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归受托人享有。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在符合信托目的时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信托财产的类型从有形财产扩展到无形财产,其特征是确定性、可转让性。信托文件在信托财产范围界定上具有权威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会产生闭锁、破产隔离和可追及的效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其效果必须公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动产、不动产及权利应按照各自特点进行公示。公示对抗主义对信托各方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信托财产管理是实现信托目的的方式。信托文件是管理信托财产的基本依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应谨慎投资、履行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亲自管理、分别管理。
总的来看,信托财产管理具有自治性,信托财产呈现出一定实体性,信托财产向着商业化、专业化的营业信托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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