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挂失一般只限于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书面挂失或者储户暂时不具备办理书面挂失条件的情形,且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办理口头挂失,不应要求储户提供像书面挂失一样的全部有关情况,其提供的信息只要能够确定存单或存折的唯一性即可。
口头或函电挂失虽然风险较大,但银行完全可以在五天内储户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时,予以严格把关。法律本身为口头挂失制定了补充措施和纠错机制,即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对储户保护的必要性和程序上不同于书面挂失严格要求的特殊性。
四、关于挂失的代理(代为挂失):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冲突
对于代理提前支取和代理挂失并取款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一、《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该条中“代储户支取”是指储户本人委托他人代为支取存款的行为。代支取人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储户的居民身份证明、存单向储蓄机构办理支取款项的手续,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储户居民身份证明姓名一致,代支取人与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二、取款人没有经过储户本人的委托,假冒储户本人的名义支取存款的,属于冒领行为。若取款人声明其代他人支取,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明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一)法条分析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其立法本意或逻辑本应为:在已经确定为合法的代理关系的前提下,代理人还应当向储蓄机构提供身份证明。而不能倒过来,通过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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