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涉外金融机构引进后的监管和服务
截至2008年6月底,浦东拥有15家外资法人银行、51家外资银行分行和103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法律问题。我院自2007年5月受理第一起涉及某外资银行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后,至今已受理涉及外资银行的借款纠纷170余件。该类案件在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贷款发放的确认、约定的浮动利率、借款的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等方面与内资银行存在较大差别,这类案件折射出外资银行在华业务流程的本土化问题。对此,政府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进行防范风险的指导、规范、监管。
(四)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控和诚信体系健全
针对当前国际市场的不确定状况,应加强对浦东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尤其对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应进行摸排,在调研基础上采取措施防止出现不良连锁反应,政府应适度做好企业与银行业的沟通协调工作,引导银行信贷投向符合浦东的发展规划,同时对有困难的支柱产业给予适当扶持。法院及时将不良贷款、非法集资、金融刑事犯罪案件的苗头、趋势等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部门。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掌握证券、保险的资产运作情况,以利于保障政府发展决策的客观性和长期性。另外,建议政府应着力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风险意识教育,加大社会舆论导向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培育企业与居民的诚信意识和投资意识,从而在根本上防范风险和减少纠纷。
(五)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强化内控建设、防止不良债权反弹
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否决制度和问责制,提高业务管理的透明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在信贷中要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信资料、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情况,把好贷款发放的第一道关口。例如,在放贷时,应当对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身份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当地政府机构提供的行业收入水平,判断申请人所填收入的可信度;通过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判断申请人提供的学历是否不实;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册,查清不动产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要提高技术水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现有上海联合征信报告这一政府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整合各家银行自身的信息资源,建立贷款人信用信息共享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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