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4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条第(七)项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13.3.5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7 上市公司认为第13.3.1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条第(七)项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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