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资本市场运作法律法规新编.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56231
  • 作      者:
    天亮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作者简介
    天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工经所首届博士后。在中国社科院先后被评审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1997年博士后出站后,进入有关部门专职从事资本市场政策研究十多年,起草过大量有关资本市场的研究报告、政策建议、法规制度与发展规划。
    出版著作《公司制度分析》(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认股权计划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企业分配关系:激励与约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等,译著《经济计量学的应用》(商务印书馆,1994)。
展开
内容介绍
    《 中国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系列教程:企业资本市场运作法律法规新编(上)》将中国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择其精要汇编而成,为从事与中国企业资本市场运作有关的理论、实务及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个系统化,便捷化的服务。全书分上下两册,包括九大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综合类;第二部分:公司治理类;第三部分:私募股权类;第四部分:股票发行类;第五部分:企业债券类;第六部分:境外上市类;第七部分:并购重组类;第八部分:股权激励类;第九部分:套期保值类。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一百九十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似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卜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町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展开
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32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第57号)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33号)

第二部分 公司治理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
……
第三部分 私募股权类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