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权利说与资格说分别从不同视角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具有合理性,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异:权利说强调社员对于社团所享有的权利,具有对内性。例如,甲系某农村信用社社员,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只能向农村信用社行使,不得指向任何第三人。社员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若不是基于社员地位,则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异,适用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规范调整;资格说突出社员与非社员相比而享有的各种权利,具有对外性。如甲是某农村信用社理事社员,而乙不是。那么,基于理事资格,甲在该农村信用社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相对于乙来说具有对外性。
由此看,无论权利说还是地位说,社员权实际上就是指社团社员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非社员主体不能享有。这种界定超越了权利说与资格说的局限,或许可以有效避免既有的诸多争议。比如,混合说经过分析可以分离行使,地位说可以社员权的委托行使与代表行使提供理论支持。
(三)农村信用社社员权概念的界定
综合上述历史梳理与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社团法人,其社员权是指以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资格为存在前提,依法律与章程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从该定义中,我们可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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