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社会保险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具有指导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作用。《社会保险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广覆盖”原则,强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尽量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共享发展成果;二是“保基本”原则,强调社会保险待遇的适当性,原则上社会保险待遇应该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低于参保者工作期间的生活水平,即参保者不仅能够保持基本生活,而且能够有尊严的生活;三是“多层次”原则,强调社会保险的体系性,即建立基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制度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四是“可持续”原则,强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平衡性,一方面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必须适度,既能满足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又能保证参保人的负担较为合理,不因为缴费负担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避免待遇支付管理不严,造成基金的流失,影响基金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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