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中一定要关注实施程序的设定,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一套民主的、开放的程序,保证民众和地方的参与,以充分考虑民众的利益和地方发展的需求;二是要设置科学的调查和论证程序,保证行政区划的调整科学合理;三是要设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程序。在实施手段方面,需要在传统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入调查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行政区划的调整需要以理性为前提,需要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和多方面的利益,需要科学论证。
3.全面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地名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至今二十多年了,目前,在地名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由于地名的广泛性,在管理上涉及多个部门,在应用上遍布全社会,而过时的地名管理法规在一些问题上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扯皮和相互牵制的现象,也造成了民间随意使用地名甚至任意冠名的现象。这些现象如不及时得到纠正,势必干扰地名的正常管理秩序,使那些与现代社会文化很不协调的盲目冠名现象任意滋长。因此,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完善地名管理法规是当务之急。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要搞好地名管理立法的预测和规划工作。这是做好地名管理立法工作的前提。地名管理立法规划应确定远期战略目标和近期奋斗目标。所谓远期战略目标,是为制定地名管理法做好充分准备;所谓近期奋斗目标,是完善现行的条例和地方法规,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注意地名管理法规体系的科学配套。第二,地名管理、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有关部门在拟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时,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并且要注意协调好新立法规与已颁布法规之间的关系,大配套与小配套之间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前后矛盾。第三,地名管理立法要强调科学性。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配套性、稳定性和预见性,必须建立在立法科学性的基础上。它包括立法计划的科学性、立法内容的科学性、立法程序的科学性和法律条文语言的规范性等。地名管理立法只有建立在科学性基础上,才能保证其可行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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