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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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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6244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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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典(第2版)》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工作编纂而成,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成果。本系列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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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三条【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规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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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号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 综合
第二篇 住房
(一)综合
(二)房屋交易
(三)物业管理
(四)住房保障
(五)房产税费

第三篇 建筑
(一)综合
(二)节能减排
(三)资质管理
(四)发包承包
(五)质量管理

第四篇 城乡建设
(一)城乡规划
(二)城市建设
(三)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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