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理解“国有土地”?
首先,“国有土地”的范围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分别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又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47条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市区的土地,是国家土地的一部分。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中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则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表明,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三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表明,国有土地中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征收权取得的。
其次,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问题。如前所述,国有土地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但从地域上来分,国有土地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一类在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第72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并不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即使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的,也要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再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问题。“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城市规划区”不等于“城市市区”,因为“城市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有“集体所有土地”。这样就产生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适用本法的问题。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因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法。
3.关于“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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