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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03872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城市建设司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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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帮助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内涵,有效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及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写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兼具可操作性和理论性,全面阐释《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按照《条例》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逐条给以权威性解释,并收录了与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不仅是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必备的工具书,也是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主体明确自身责任、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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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丁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巾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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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部分 附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二、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四、部门文件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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