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业纠纷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3800
  • 作      者:
    王振民,吴革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编辑推荐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
    司法审判
    政策
    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方向,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领导讲话
    答记者问
    权威解读相关法律政策
    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重要审判工作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展开
内容介绍
    《物业纠纷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参考案例,通过对同类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
    丛书体例如下:上篇为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为审判依据,收录了包括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重要的司法审判政策和文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展开
精彩书摘
    金罗马公司对中海雅园管委会之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解除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要求我方支付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的反诉请求,因为该合同尚未生效。我方要求被告把未生效的条件继续履行。对方所主张的象征性的经济损害没有依据。其要求本案第三人撤离小区的请求和本案无关。
    第三人中海世纪公司述称:(1)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并退还押金,是因中海雅园管委会的行为造成的,和我方无关。另外该管委会是否花费了投标企业的押金和我方更是无关。(2)我方是在2001年5月18日注册成立的合法企业,于2002年3月资质年审中顺利通过,并获准对中海雅园进行物业管理。因此我方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和其他任何单位交接事宜。(3)经我公司财务统计,胡某、李某、薛某3人均已超过6个月未交物业费。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一个业主,更是所有管委会委员的义务。任期内欠缴物业管理费3个月以上的,已不具备管委会委员资格,无权代表小区广大业主或管委会行使权利或进行招标。就该问题我方已经另行起诉。综上所述,本案虽将我方列为第三人,但本案和我方没有任何关系,即中海雅园管委会不去小区办备案、不退原告的押金只是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和我方无关。
展开
目录
上篇 指导案例
一、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纠纷
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管理中未售出的房屋要承担的管理职责
——李某诉龙华房地产公司与龙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开发商作为业主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无权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其中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管理中未售出的房屋负有管理的职责
建设单位负有配置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上海海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徐汇区光华苑北区业主委员会房屋使用权纠纷再审案
裁判规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可以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为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构成侵权
——某物业管理公司诉李某排除妨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战判规则:
业主擅自改变住宅共有部位,妨害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业主对庭院绿地使用权及其限制
——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
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业主对房屋外庭院绿地的一般使用权或独占使用权均需符合小区管理规定,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业主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建筑的使用限制
——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建筑物设计允许的限度内合理使用自己专有分的建筑物。使用专有建筑物部分时,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体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对特殊个案应运用衡平原则为特殊处理
——黄建中诉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若业主行为表面上违反了物业公约,但其行为目的、方式和结果却是合情合理的,并且该行为没有破坏物业公约实现的公共秩序,则不能按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而应该适用衡平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

下篇 审判依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