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制招标文件
所谓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单位编制的,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评标和中标单位用来作为施工合同签订依据的纲领性文件。招标人应当以招标项目的需要和特点为依据来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国家明确规定了招标项目的标准和技术,招标人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相符合。如果需要对招标项目进行工期确定和标段划分,那么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工期和划分标段,并载明于招标文件之中。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如下:(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等;(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整个招标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也是确定招标投标内容与基本步骤的基本文件。所以,对于招标文件的措辞表达应当尽可能地明确、清楚,还需将评标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一一指明,不仅需要在总价中考虑到货价以外的如保险、运输、检验费用以及需要某些进口部件时的进口费用、关税、支付货币等,还需要说明有哪些因素以及怎么样进行评价。必须要详细说明和明确招标的技术规格,如果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标准、技术有明确规定,那么招标文件中必须将其体现出来。
对于潜在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之,也不得对其进行歧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也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能够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如果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入。该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那么他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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