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传媒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2933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内容介绍
    本系列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本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展开
精彩书摘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展开
目录
一、综合
1.一般规定
2.出版管理
3.广播电影电视管理
4.文化管理

二、图书
1.一般规定
2.图书选题管理
3.图书书号管理
4.图书质量管理
5.图书市场管理

三、报纸、期刊
1.一般规定
2.报刊选题管理
3.刊号、刊名管理
4.报刊质量管理
5.报刊市场管理

四、影视音像与电子出版物
1.电影
2.电视剧
3.音像制品
4.电子出版物

五、广播、电视
1.一般规定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与经营
3.广播电视节目
4.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与接受

六、广告
1.一般规定
2.广播电视广告
3.印刷品广告
4.网络与声讯服务广告

七、互联网、网吧和网络游戏”
1.互联网一
2.网吧
3.网络游戏

八、演出与娱乐场所
1.一般规定
2.演出人员和团体
3.娱乐场所

九、文物与艺术品
1.文物
2.文化遗产
3.文化艺术品
4.文化场馆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