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分析】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人进行民事行为,且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因为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过程中,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规定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何谓“有理由相信”,在这里,审判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主要还是依据“一般人在特定的环境和情景中可能作出的判断”。
表见代理制度为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就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这里的承担责任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因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给被代理人带来的损害,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