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是相统一的。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仅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本条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关于生产性保护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重要资源,在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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