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许可条件做出了细化的具体规定;对托运人的责任也进行了细化,尤其强调了承运人向托运人索取相关运输和安全防护等文件,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时,承运人不得承运。这样《放规》通过强调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和对承运人的资质管理等,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2.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破坏极为严重,尤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因此,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如果放射性物品发生重大泄露事故,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还要影响几代人的健康。为此,安全问题是《放规》着力要解决的问题,并为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严格的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准人制度,严格的专用车辆准人制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
3.《放规》的立法依据
《放条》关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要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和“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规定,就是制定《放规》的主要立法依据。
这里有3个问题要明确:对“经营性的”,上面所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是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危规》。这样《放规》有关“经营性的”的条款是依据《危规》有关条款制定的,而《危规》是依据《道条》、《危化条》制定的;对“非经营性的”,主要是根据《放条》第四十条新制定的;《放规》是依据《放条》、《危规》、《道条》和《危化条》等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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