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姚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项目及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某保险公司仅承担医疗费1万元的赔偿,本事故中的另一伤者赵某的医疗费费用超过1万元,法院在另一案件的判决书中确定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1万元,故本案原告的医疗费由被告车辆一方按过错的比例分担,因被告一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乘坐车辆的驾驶人赵某负次要责任,法院决定被告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于姚某驾驶孙某车辆一事,作为肇事车主的孙某与肇事司机姚某必定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比如雇佣、合伙、借用、租赁等,相应地,二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也有多种可能性,比如仅孙某承担责任、仅姚某承担责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孙某和姚某是该关系的当事人,孙某和姚某最清楚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也最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法律关系,相比之下,原告一方几乎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和姚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不了解孙某和姚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确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则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院认为应当由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肇事车车主与肇事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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