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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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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2889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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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法典(26)(应用版)》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应用型法规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法典(26)(应用版)》具有权威编纂,全面便捷,重在应用,动态增补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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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辞去公职有可能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允许他们在这些职位上辞去公职。
    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离开这些特殊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第八十二条【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条件】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因公辞职
    所谓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
    2.自愿辞职
    所谓自愿辞职,是指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引咎辞职
    所谓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制度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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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二、人事考试与录用
三、人事职位与任免
1.公务员职位与任职
2.领导干部选拔与任职
3.辞职、辞退
四、薪酬福利
1.工资
2.医疗
3.探亲
4.离退休
5.教育培训
6.其他
五、人事考核与奖励
六、行政监察与纪检惩戒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1.事业单位人事聘用
2.事业单位人事待遇
八、人事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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