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不适用于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也不适用于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的国家管理、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员。”第5条规定:“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公务员具有法定的合乎章程条例的地位。”<br> 2.有关公务员编制、职位设定、职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及法律事实的规定。如新加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被录用后,一般要有2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公共服务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公务员。试用期间,要安排不同的岗位进行锻炼,以便熟悉工作,并规定6个月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如果6个月的工作中表现不佳,则要及时指出他的缺点。如果在2年内工作中,没有成绩,缺点也没有改进,则取消公务员资格。<br> 3.有关公务员职权行使的规范与保障的规定。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78年)第8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在职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例外地不受这种禁令限制,由公共行政部门条例规定。”<br> 4.有关公务员责任追究的规定。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78年)第11条规定:“一个公务员在任中或行使职权中所犯的任何错误应受纪律制裁,必要时,按刑法论处。”<br> 5.有关公务员权益保障及救济的规定等。例如加拿大公务员法就有比较健全发达的上诉体系,上诉机构很多,有公务员委员会、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公务员关系委员会、官方语言委员会等。上诉的范围包括:人员配备(任用)、人身骚扰、开除、歧视、集体协议、安全审查等,不同的申诉可以找到不同的上诉机构。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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