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解决设定权“乱”的问题
设定权“乱”是行政强制“乱”的源头。行政强制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限制,按照法治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限制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需要有法律依据。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地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在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设定权的“乱”,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2.统一行政强制方式,解决行政强制种类繁多的问题
现行立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名称千差万别。据2005年对北京、重庆、湖南、陕西、广西和深圳六个地方的现行地方性法规的统计,设定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方式就有:查封、扣押、封存、暂扣、收缴、强行拆除、强制拆迁、强行销毁、强制销毁、强制销号等30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方式中,有的实质内容相同,表述不一样,如强制销毁和强行销毁,强制拆除与强制清除,扣押、暂扣和封存,加处罚款和加收罚款等;有的同一概念,性质不一样,如取缔,在有的法规中是行政强制措施,在有的法规中是行政强制执行,在有的法规中又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困扰。行政强制法应该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方式进行梳理,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把几种常用的行政强制方式规定下来,统一行政强制的方式,并以此作为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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