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制度上,写入了许可申请办法的公示(第30条)、设定许可的听证(第19、46、47、48条)、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开(第40条)这三大公开制度,分别对应着事前、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行政处罚——国家已制定了《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施行),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在具体制度上,写入了处罚具体事由的告知(第31条,对应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处罚听证的公开(第42条,对应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在公开事务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
·行政强制——国家已发布《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法还在进一步审议中。《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立法设定行政强制时的听证(第14条)、强制具体事由的告知(第18条)等公开制度。在该法正式出台之前,行政强制分散规定在上百部法律法规之中,不仅查找起来比较费力,而且对公开性的要求也很零星。
·行政合同——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因此适用《招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拍卖法》(1997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法》
(2003年1月1日施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招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制度方面则建立了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制度(第16、17条)、公开开标制度(第34条);《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第11条)、公开招标制度(第26条);《拍卖法》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相应制定了拍卖公告和展示制度(第45-48条)等。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等公开制度作了补充规定;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读者需要注意的是,《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涉及的内容有重叠的地方,比如招标既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又是《招投标法》的主要规制对象,因此在查阅法律时一定要把这几部法律放到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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