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选区是指在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划分选区是直接选举中的首要环节,对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以及代表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影响。按修改后的选举法的规定,划分选区面临一些新的情况:由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因而城市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农村人口比例较大的县。往次选举中一些地方把县直党政一级机构单独或几个联合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个选区选1-3名县人大代表,这个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因为一些地方县直党政一级机构所有人员加在一起还不够划为一个选区。解决的办法,可以把机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合在一起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工作程序】
一、把握好选区的四个特性
选区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有四个特性:1.功能具有单一性。选区的功能只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个功能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代替。2.选区的选举活动具有完整性。从选民登记、分配代表名额、提出、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到投票选举等一整套选举活动,都必须以选区为单位,按法定程序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完毕。3.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举活动具有封闭性。比如,本选区选民投的某一候选人的票,只能在本选区计算,而不能抽出一部分计到别的选区去。4.选区的存续时间具有届期性。代表当选之后,选民监督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以及罢免、补选代表等,仍按原选区进行。选区的特性表明了选区的法律地位和活动范围。正确把握选区的特性,有助于选区的划分和选举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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