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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仲裁研究.第二十五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6832
  • 作      者:
    陈忠谦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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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本会现拥有一支5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所有办案秘书都是从社会公开招聘,层层选拔,择优录用。现有的办案秘书多数是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毕业和海外留学归来的硕士研究生,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着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广受社会各界赞誉。
    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57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
    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
    本会现设有案件受理部、办公室、仲裁秘书部、国际仲裁部、发展部五个职能部门,并根据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东莞分会、中山分会。2008年,本会还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合作,成立了广州仲裁研究院,专门从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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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本会现拥有一支5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所有办案秘书都是从社会公开招聘,层层选拔,择优录用。现有的办案秘书多数是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毕业和海外留学归来的硕士研究生,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着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广受社会各界赞誉。
  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57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
  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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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1章“范围和定义”共4条,其内容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规定。对于适用范围,第1条规定,公约适用于民商事事宜的国际性案件中所签订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而何谓“国际性”,公约区分管辖权阶段与承认和执行阶段来进行定义。公约规定,在管辖权阶段,除非当事人在同一个缔约国居住,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除被选择法院的地点之外的与争议相关的所有其他因素仅与该国有联系,则属于国际性案件;在承认与执行阶段,只要被寻求承认与执行的是外国判决,就属于国际性案件。由此观之,公约规定的标准是极其广泛的。第2条则规定了公约的排除或限制,公约首先明确地把消费者合同与雇佣合同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这符合国际社会基于实体正义而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而公约第2条第2款则将16项事项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这些事项之多当然会极大地束缚公约的“用武之地”,但也反映出各国希望维护管辖权上的国家利益的态度,因为这些被公约排除的事项之间并不能形成一个整体,“这些被排除的事项彼此间并无逻辑联系,而纯粹是各国讨价还价的结果”。③第2章共3条,是管辖权条款。第5条是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公约规定,被选择法院应对协议所适用的争议行使管辖权,不得以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为由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当然如果依据被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该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是无效的,则该国法院可以不行使管辖权。从该条规定来看,公约原则上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存在激烈的争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因为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而缺乏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并认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实际上相当于“拒绝司法”,所以反对在公约中对此加以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并且该制度本质上有利于本国的利益,也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国际管辖权冲突的积极协调,因而强调应在公约中加以规定。公约中排除不方便法院原则,当然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总体看法,只是表明,在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中,被选择法院不能行使不方便法院原则来拒绝管辖权。因为如果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则可能使当事人的愿望落空,不利于法院选择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从而影响法院选择协议的效力,也不利于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法院选择协议。而且,从该条规定来看,这种管辖权应该是排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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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探索与争鸣
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宽容趋势
论国际体育仲裁适用的“法律”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以ICSID“沙漠道路工程公司诉也门”仲裁案为分析对象
国际商事仲裁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论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
试论我国香港地区与我国台湾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制度
仲裁实务
因期货交易密码引发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合同订立的风险及其防范
中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实务研究
热点问题探讨
论枉法裁决罪的认定(下)
论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
域外仲裁
仲裁裁决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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