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历史、中国法律文化相结合,按照毛泽东所谈到的新文化观标准,是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相结合,而不是与落后的腐朽的文化相结合.因此,坚决反对乃至抛弃糟粕性法律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文化层面的应有内容,因为只有坚决反对和抛弃传统法律文化中糟粕性的东西,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不被传统糟粕性的东西附体,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路径不发生方向上的偏离,也才能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中,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也是在反对和抛弃糟粕性法律文化中被不断地推进的。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在此列举两例予以阐释。
(一)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化传统,而这种专制主义的东西影响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曾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引入歧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找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利器,通过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利器遏制住了封建专制主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站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肩膀上,通过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思想,形成了可以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列宁将马克思主义与俄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马克思主义发展到了列宁主义阶段。到了斯大林时期,受封建专制主义等文化惯性的影响,封建性的个人专断,一言堂、家长制等错误开始在斯大林身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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