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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3869
  • 作      者:
    刘玫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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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分为四部分,内容包括“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项目S省CH市调研报告;就业平等保护的有效路径;“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的研究方法及今后的研究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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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在第1条,应加入下列条款:“1.a各成员国在第1款规定的领域内制定和实施法律、条例、行政规定、政策和活动时应积极将男女平等的目标考虑在内。”2.第2条应被下列条款取代:“第2条1.对于下列条款,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不得存在任何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歧视,特别是基于婚姻或家庭状况的歧视。2.对于本指令,适用下列定义:(1)直接歧视:因为性别的缘故,某人得到的待遇比他人在类似情况下得到的、已经得到的或者将要得到的待遇差;
    (2)间接歧视:一个表面上看起来中立的条款、标准或做法,将使某一性别的人相较于另一性别的人而言,处于特定的不利地位,除非该条款、标准或做法通过合法的目的被证明在客观上是合理的,并且为实现该目的的方法是适当的和必要的;
    (3)骚扰:出于侵犯某人的尊严以及制造一种恐吓的、敌对的、有辱人格的、羞辱性的、或者冒犯的环境的目的或者效果,而实施的与该人的性别有关的令人厌烦的行为;
    (4)性骚扰:出于侵犯某人的尊严,尤其是制造一种恐吓的、敌对的、有辱人格的、羞辱性的、或者冒犯的环境的目的或者效果,而实施的任何形式的不必要的语言、非语言或身体的与性别有关的行为。
    3.本指令中规定的骚扰和性骚扰应被认为是基于性别的歧视,因此应被禁止。
    一个人对该行为的拒绝或屈从,不得被用作影响该人的决策的依据。
    4.对基于性别的歧视进行的指示,应被认为是本指令规定的歧视。
    5.各成员国应根据各国法律、集体协议或实践,鼓励雇主和其他对获得职业培训负责的人采取措施防止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防止工作场所的骚扰和性骚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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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调研报告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项目S省CH市调研报告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项目SH省、N省调研报告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项目北京市某区检察院调研报告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项目H省P县调研报告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项目H省X县公安局调研报告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项目某律师事务所调研报告

论文
简析主要国家和地区两性就业平等法律探索我国两性就业平等保护的有效路径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女性参与”的研究方法及今后的研究方向
浅谈社会转型期下的刑事政策与女性刑事法官
关于我国法院、检察院招考职位设置的性别分析
中国性别问题及其法律的新发展

国内外性别平等法律及国际文件摘录
联合国文件
联合国宪章(节选)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节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一、大陆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
二、中国香港
香港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节选)
三、中国澳门
澳门第52/95/M号法令
澳门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
四、中国台湾
台湾“两性工作平等法”
台湾“两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设置要点
“两性工作平等申诉审议处理办法
“两性工作平等诉讼法律扶助办法
其他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地区
一、英国
英国1975年性别歧视法(节选)
二、美国
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平等就业机会(节选)
三、日本
日本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节选)
四、欧盟
条约
指令

附录
中国法官协会性别分布
各级人民法院现任领导班子性别构成汇总
各级人民检察院现任领导班子性别构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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