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犯罪现场保护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糙,导致其可行性很差,在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
首先,在警察未到达现场之前,案件当事人、普通民众极可能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个人的现场保护义务。但是义务内容为何,违反义务的后果怎样,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但是普通民众的保护义务不宜过重,否则必然难以落到实处。要解决群众、当事人等对现场造成破坏的问题之关键,在于警察在刑事案件发生时要及时出警,划定现场保护区域。
其次,现场保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保护现场的义务如何,目前这属于公安机关对内部人员职责范围划分的内容,未由法律进行具体规定。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问题是,如果现场保护人员违反程序规定,没有尽到保护好犯罪现场的义务,利害关系人如何进行救济?另外,现场保护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其权利、义务内容如何等,目前立法都没有具体规定。
最后,现场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保护现场的义务是什么。对此.法律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其实践效果也不好。我国的现场勘察人员专业性和现场保护意识皆差强人意,加之现场保护的前期工作不到位,对现场勘察人员的工作造成许多困扰。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犯罪现场保护进行体系的安排,明确现场人员各自的义务内容,并且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例如,美国警方的三层次犯罪现场保护方法,将犯罪现场的保护区域划分为三层,最中间一层,即第三层为核心管制区,理论上只有犯罪现场勘察人员才可以进入;第二层为局部管制区,紧临着犯罪现场,防止官方无关人员人内,可以在该层设置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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