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中的诉权行使方式
公诉案件是刑事诉讼中一类最为典型的案件,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均确认了公诉制度,甚至于在一些国家还确立了公诉垄断制度,即所有的刑事案件均以公诉提起诉讼,排斥私诉制度。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刑事法领域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认为犯罪最为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理所应当由国家和社会享有诉权。然而国家和社会将诉权委托给国家的公诉机关代为行使,称为公诉权。
在公诉制度下,一般刑事审判程序中主要存在四个主体:法院、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其中必不可少的主体是前三者,被害人则往往只是在有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中才会存在,在无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中则不存在单独的被害人主体。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范围。因此,在公诉案件中刑事诉权的行使主要是指公诉机关、被告人与被害人三者对刑事诉权的实施。
公诉机关是公诉权的主体,也是将刑事诉权付诸行使的重要主体。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权是一种通过向审判机关提起对刑事实体纠纷予以裁判的请求,促使纠纷解决的权力。公诉权行使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便是提起诉讼,然而却不限于提起诉讼的权力。公诉权作为一种刑事诉权的重要表现形式,还承载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公诉权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后,还应当进一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支持公诉,充分表达诉权,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公诉权行使的对象是审判权,而具体的表现则是向法院提交公诉书,在法庭上展现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并进一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最终使公诉权获得审判机关的确认并实现。当然,公诉机关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可以对刑事诉权进行一定的处分,比如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处理,还可以对刑事诉权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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