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推行当庭认证必须多管齐下。但是,本章实际上并无力提出一揽子貌似气势恢弘实则不痛不痒的所谓良方妙计。我们认为,对于当庭认证制度而言,当下最为紧迫也最为重要的工作并非贸然提出建议,而是还需要更加深入地探寻这一制度得以落实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措施。只有当我们将制约这一制度走向实践的各种障碍都了如指掌的时候,再提出对策便已经是轻而易举、游刃有余的事务了。本章正是采取这样的思路作了一定的研究,因此也初步获得了日后将这一制度加以有效落实的一些思路。结合前文的分析结果,我们将尝试对当庭认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大致的勾勒。当然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种愿景的勾画并不是要一览无余地去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而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前景描绘。而且,以下论述甚至也不可能对上文都提到的问题进行一一对应的回答。由于本章第三部分的分析侧重的是从刑事审判程序的角度进行的解读,因此以下分析也将主要从这个方向进行探讨。
(一)区分普通程序与特殊程序
前文已经指出,庭审对抗不足是造成法官当庭认证缺位的一大重要原因。控辩双方的对抗不足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是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源于刑事审判程序的类型。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已经越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比如一审程序便可以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在这些不同的程序中,控辩双方所呈现出来的对抗程度可谓千差万别。但是毫无疑问,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这些特殊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对抗性要小得多,因此法官当庭认证的必要性也就随之会大打折扣。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十分强调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推行刑事和解的背景下,至少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控辩对抗性程度还将呈下降的趋势。因此,强调法官的当庭认证的同时切不可泛化,特别是要区分对抗性比较强的普通程序和其他对抗性较弱的特殊程序,在普通程序中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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