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管辖
个人破产案件属于债务人的主要工作单位或营业所所在地地方法院本院合议部专属管辖。但如果债务人是个人或无工作单位及营业所的,案件则属于普通管辖所在地地方法院本院专属管辖(本法第3条)。法律规定案件由地方法院本院管辖而不是分院管辖的原因是,为了强调专业性及统一办案标准。①
另外,旧法规定作为营业者的个人债务人属于合议部管辖(旧破产法第96条),但现行法规定,不论是否属于营业者,只要是个人都按照独任制进行审理,以便迅速处理案件。②
(三)破产原因
以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不能支付,于不能支付时,债务人可以根据申请宣告破产(本法第305条)。
停止支付是指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的因缺乏偿还能力而不能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停止支付即推定为不能支付,是指债务人因欠缺偿还能力而不能继续偿还应当立即偿还的债务的客观状态。③而且这种推定应只限于现在的债务,而不应该是暂时性的债务。债务超出是指负债多于资产的状态。
(四)破产效果
破产在宣告时即发生效力(本法第311条)。因此,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决定时,其效果是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如果宣告破产,除法律规定的部分财产外,将以债务人当时的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团①(本法第382条),管理以及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属于破产管理人②(本法第384条)。
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将受到公法及私法上的资格限制。即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不得再担任公务员、律师、法务师、会计师、税务师、专利师、建筑师、医生、韩医、护士、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股份上市公司的监事等职务。因此,债务人会被强制退休、免职,而且登记、许可也会被取消,还会丧失民法上监护人、亲族会员、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等资格。但不丧失对总统、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不会限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诉讼能力。
虽然在特别法中规定了上述的资格限制,但随着本法在第32条第2款中新设了禁止区别条款,之前特别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应被视为失效。不过,对此也有观点认为,禁止区别条款只适用于基于公司章程或就业规则的离职事由,不应当适用于劳务关系以外的领域。③
(五)个人破产程序
1.申请
破产申请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开始。申请人应当准备法院行政处提供的格式资料以及其他申请时所需的资料,向管辖地方法院本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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